北京国税早新闻11-14 ▌关于税前扣除的几个实务问题!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关键词:暂免
三部委:继续执行沪港通个人所得税政策。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证券网)
看点2
关键词:增长
10月份全国财政收入增长5.4%,税收增长反映经济向好和企业增效。1月至10月份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0363亿元,同比增长9.2%。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1641亿元,同比增长8.7%,为年初预算的91.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8722亿元,同比增长9.7%,为年初代编预算的87.5%。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27293亿元,同比增长11.9%;非税收入23070亿元,同比下降3.4%。(经济日报 记者 曾金华)
关键词:减负
税收新政北京企业能“减负”31.1亿元。记者从北京市国税局了解到,今年以来,随着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等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相继落地生效,预计2017年将为北京市企业减轻负担总计达31.1亿元。(北京晚报 记者赵莹莹)
关键词: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利开考。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今年考试报名考生22.6万人,报考科次58.8万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在全国37个考区(含香港)的104个城市设置了263个考点,共计2782个考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键词:经济数据
全国31省份三季度经济数据出炉。全国31省市区三季度的经济数据近日陆续出炉。分析各地数据发现,从总量到结构,从速度到动力,都出现了许多积极变化。2017年前三季度,浙江、上海、新疆、山西、辽宁经济增速比上半年加快;江西、湖北、海南、江苏、北京、黑龙江经济增速与上半年持平;青海、宁夏、内蒙古、甘肃、云南等20个省份增速放缓。若与去年同期相比,地方经济向好的趋势比较明显。(央视新闻客户端)
▵(资料图:山西太原,民众在超市选购商品。 张云 摄)
关键词:价格机制改革
国家发改委:七方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要着力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使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真正引导资源配置、价格行为规范有序。(人民日报 记者 赵展慧)
关键词:人力社保服务中心落户
京冀两地首家跨省人力社保服务中心落户曹妃甸。近日,京冀(曹妃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揭牌成立。据悉,这是京冀两地首家跨省社保中心,外迁企业办理相关医保报销、退休手续等社保业务不再北京、河北两头跑。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将总结可复制经验,在包括雄安等地建设更多的跨省人力社保平台。(北京青年报 记者 解丽)
关键词:扩大
“一带一路”朋友圈明年再扩大。“一带一路”倡议提出4年,我国已与74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约合作。专家预测,明年会有更多国家认同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朋友圈将不断扩大,且融资渠道更趋多元,文化交融也将更加深入。 (北京日报 记者 任敏)
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二、为员工支付取暖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三、因公伤亡的医疗、补偿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职工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医疗、补偿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残职工的伤残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残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四、为职工负担的MBA学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酬?
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因此,为职工负担的MBA学费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应由个人担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五、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六、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超标部分要纳税调增处理。
七、年末预提的职工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年末预提的职工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属于时间性差异,在汇缴年度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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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